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我不知道。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者。 二、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六十一條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搭載未獲入境許可旅客之處罰。此項處罰原係依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民用空法原條文第八十七條規定。 三、提高行政裁量之授權(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態樣不同輕重不一,立法例均有予行政機關視情節予以不同處罰之授權,俾免重行為輕罰,輕行為重罰之弊病產生。 四、原條文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刪除,本條爰予刪除。 二、對違反修正通過後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處罰,將之列入條文中。
一、本條新增。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六十一條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搭載未獲入境許可旅客之處罰。此項處罰原係依據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及民用空法原條文第八十七條規定。 三、提高行政裁量之授權(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按本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態樣不同輕重不一,立法例均有予行政機關視情節予以不同處罰之授權,俾免重行為輕罰,輕行為重罰之弊病產生。 四、原條文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刪除,本條爰予刪除。 二、對違反修正通過後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處罰,將之列入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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