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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19-2 條
- 1.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2.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 3.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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