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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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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2.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3. 3.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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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960615 增訂)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及落實航空器及航空器上人員生命財產之安全,增訂本條有關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擅自阻絕偵煙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之處罰規定。本條第一款之指示如:起降時應繫好安全帶並將椅背豎直,餐桌收好,門把於飛行中禁止扳動,緊急逃生裝置非緊急時不可隨意使用,機艙內禁止吸菸,行李不可放置於走道或逃生路徑,或對妨礙他人或對鬧事乘客之秩序要求。

(1040123 修正)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菸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種中樞神經毒麻劑,它會使飛行人員全身血管收縮,視力下降,而且污染機上的空氣環境,甚至導致火災。   二、鑑於吸煙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以後禁止旅客在航班上吸煙。   三、為維護旅客身體健康及飛航安全,特加重本條文之罰鍰,並擴大規範航空器內全區不得吸菸,且因廁所內之吸菸行為不易察覺,因此特別規範此行為之罰鍰,以期有效嚇阻機上吸菸行為一再發生。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1070403 修正)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二項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立法理由為有落實立法旨意,並避免行為人違反本條行為時,常因檢送、舉證、裁罰等程序牽動處理時效致衍生違規者已離境等行政執行之困難。爰修正本條,交由航空警察局直接處罰,以統一相關事權並利處分及時執行。

  • 罰鍰名詞
(09606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及落實航空器及航空器上人員生命財產之安全,增訂本條有關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擅自阻絕偵煙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之處罰規定。本條第一款之指示如:起降時應繫好安全帶並將椅背豎直,餐桌收好,門把於飛行中禁止扳動,緊急逃生裝置非緊急時不可隨意使用,機艙內禁止吸菸,行李不可放置於走道或逃生路徑,或對妨礙他人或對鬧事乘客之秩序要求。

(1040123 修正)

一、菸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種中樞神經毒麻劑,它會使飛行人員全身血管收縮,視力下降,而且污染機上的空氣環境,甚至導致火災。   二、鑑於吸煙的危害性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各國航空公司必須在1996年7月1日以後禁止旅客在航班上吸煙。   三、為維護旅客身體健康及飛航安全,特加重本條文之罰鍰,並擴大規範航空器內全區不得吸菸,且因廁所內之吸菸行為不易察覺,因此特別規範此行為之罰鍰,以期有效嚇阻機上吸菸行為一再發生。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1070403 修正)

為有落實立法旨意,並避免行為人違反本條行為時,常因檢送、舉證、裁罰等程序牽動處理時效致衍生違規者已離境等行政執行之困難。爰修正本條,交由航空警察局直接處罰,以統一相關事權並利處分及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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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19-2 條規定:「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1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