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之定義及適用範圍以民用航空為限。
適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時。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本法之定義及適用範圍以民用航空為限。
適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時。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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