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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14 條

  1. 1.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2. 2.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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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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