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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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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2. 2.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的相關規定和解釋。

立法沿革 4

(0420519 制定)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事業,設置民用航空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時,由民航局公告作廢。持有人並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原證書。

(0861216 全文修正)

適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1040123 修正)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條原條文第二款規定,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不僅登記證書失效,適航證書亦併同失效。惟實務上該航空器適航狀態並未改變,且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前述情形之適航證書效力,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所有權移轉名詞
(0420519 制定)

交通部為辦理民用航空事業,設置民用航空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失效時,由民航局公告作廢。持有人並應自失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還原證書。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1040123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款及本條原條文第二款規定,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不僅登記證書失效,適航證書亦併同失效。惟實務上該航空器適航狀態並未改變,且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爰新增第二項,規定前述情形之適航證書效力,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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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規定:「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