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後,應將中華民國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稱進近管制地帶者,謂以飛行場為中心之指定距離內地區及其上空,其範圍由交通部定之。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航空器登記後,應將中華民國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稱進近管制地帶者,謂以飛行場為中心之指定距離內地區及其上空,其範圍由交通部定之。
登記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 二、航空器滅失或毀壞致不能修復時。 三、航空器拆卸或棄置時。 四、航空器喪失國籍時。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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