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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24 條

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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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24條規定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根據最新的交通部相關公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航空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核准非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擔任航空人員。例如,外籍航空人員在獲得交通部核准後,可在台灣的航空公司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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