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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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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24條規定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然而,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根據最新的交通部相關公告,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航空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核准非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擔任航空人員。例如,外籍航空人員在獲得交通部核准後,可在台灣的航空公司工作。

立法沿革 3

(0420519 制定)

通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時。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人員經檢定合格,由民航局發給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後,方得執行業務,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修正移列。

  • 名詞
(0420519 制定)

通航證書,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於適航安全條件時。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人員經檢定合格,由民航局發給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後,方得執行業務,並應於執業時隨身攜帶。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二十三條修正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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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24 條規定:「航空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但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