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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2.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3.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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