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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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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2. 2.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3. 3.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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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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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123 增訂)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六十篇(Part 60 Flight Simulation Training Device initial and continuing qualification and use)之規定,並考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具有複雜性,第一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經民航局檢定或認可。   三、第二項參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明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四、第三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給證相關事項之管理規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六十篇(Part 60 Flight Simulation Training Device initial and continuing qualification and use)之規定,並考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具有複雜性,第一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經民航局檢定或認可。   三、第二項參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明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四、第三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給證相關事項之管理規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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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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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27-1 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