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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所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檢定合格者,發給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 前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二項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能基準、檢定分類與程序、證照費收取、作業管理、認可、檢定委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六十篇(Part 60 Flight Simulation Training Device initial and continuing qualification and use)之規定,並考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具有複雜性,第一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經民航局檢定或認可。 三、第二項參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明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四、第三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給證相關事項之管理規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六十篇(Part 60 Flight Simulation Training Device initial and continuing qualification and use)之規定,並考量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具有複雜性,第一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經民航局檢定或認可。 三、第二項參酌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明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檢定業務,民航局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四、第三項規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給證相關事項之管理規則,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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