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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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訂定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明確授權交通部訂定有關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修正,將原條文之「許可證」修正為「許可」、「停業」修正為「停止營運」,另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訂定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明確授權交通部訂定有關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修正,將原條文之「許可證」修正為「許可」、「停業」修正為「停止營運」,另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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