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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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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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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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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1031 增訂)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訂定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明確授權交通部訂定有關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0960615 修正)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修正,將原條文之「許可證」修正為「許可」、「停業」修正為「停止營運」,另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文字。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09010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有關訂定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明確授權交通部訂定有關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撤銷與廢止之條件、註銷與換發、證照費收取、停業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

(0960615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之修正,將原條文之「許可證」修正為「許可」、「停業」修正為「停止營運」,另增訂「其他應遵行事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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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29-1 條規定:「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2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