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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用航空法 第 30 條

  1. 1.航空站及飛行場,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他用。
  2. 2.借用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交通部應與國防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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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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