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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境內助航設備之設置、變更及廢止應先經申請民航局准後始得為之。
  2. 助航設備設置人,應依民航局之規定管理其各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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