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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2 條

  1. 1.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准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四周之一定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公告程序、禁止、限制及專案核准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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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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