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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3-1 條
- 1.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超過一定高度者,物主應裝置障礙燈、標誌,並保持正常使用狀況;低於一定高度而經民航局評估有影響飛航安全者,亦同。
- 2.前項一定高度、設置障礙燈、標誌及影響飛航安全評估等事項之標準,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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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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