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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站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訂定噪音防制工作計畫。
  2. 前項航空站,屬於國營者,其噪音防制工作,由民航局辦理,並得由民航局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屬國營之航空站,其噪音防制工作,由經營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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