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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36 條
公營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所需之土地,政府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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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36條,公營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所需之土地,政府得依法徵收之。此條是強調在航空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政府有權利依法徵收必要的土地來建設公營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相關依據可參考內政部民用航空局所公告的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實施要點,以及政府相關公告文件及報紙影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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