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民用航空法 第 38 條
- 1.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載客時乘客名單。 五、貨物及郵件清單。 六、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 2.民航局得依航空器分類及作業特性,公告一定之航空器於飛航時,無需具備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文書。
- 3.機長於起飛前,應確認航空器已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
- 4.航空器飛航前,經民航局檢查發覺未具備第一項或第二項文書或其文書失效者,應制止其飛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