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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43-1 條

  1.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2. 2.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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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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