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用航空法43-1

快速跳轉
  1.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2. 2.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無法確定民用航空法第43-1條的細節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立法沿革 1

(0960615 增訂)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對於武器之空運限制及管理,原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所規範,惟因武器並不屬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技術指南」及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規範之危險物品,且其管理方式與危險物品並不相同,故另列本條加以規範。   三、鑑於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對「武器」並未下定義,為避免認定之困擾,於第一項改以例舉及概括定義並陳方式歸納「武器」之範圍,包括槍砲、刀械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其中槍砲、刀械之種類已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明定,至彈藥因屬危險物品,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中規範,故不另作規範,另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雖未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範圍內,惟仍可能因攜帶進入航空器並經人為使用後危害飛航安全,故明定禁止攜帶進入航空器;另為因應政府重要首長及重要外賓之隨扈須攜槍彈上機以保護其安全,另為因應未來航空警察局計畫派遣空安人員上機以維護飛航安全,爰於但書增訂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四、為明確第一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範圍,於第二項明定由民航局公告,以資遵行。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法規
  • 攜帶名詞
  • 名詞
(0960615 增訂)

一、條次變更。   二、對於武器之空運限制及管理,原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所規範,惟因武器並不屬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物品空運安全技術指南」及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規範之危險物品,且其管理方式與危險物品並不相同,故另列本條加以規範。   三、鑑於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對「武器」並未下定義,為避免認定之困擾,於第一項改以例舉及概括定義並陳方式歸納「武器」之範圍,包括槍砲、刀械及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其中槍砲、刀械之種類已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明定,至彈藥因屬危險物品,已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中規範,故不另作規範,另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雖未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範圍內,惟仍可能因攜帶進入航空器並經人為使用後危害飛航安全,故明定禁止攜帶進入航空器;另為因應政府重要首長及重要外賓之隨扈須攜槍彈上機以保護其安全,另為因應未來航空警察局計畫派遣空安人員上機以維護飛航安全,爰於但書增訂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四、為明確第一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範圍,於第二項明定由民航局公告,以資遵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43-1 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4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