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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43-1 條
-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 2.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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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資料中無法確定民用航空法第43-1條的細節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也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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