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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2.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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