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57條的相關內容。
航空器除經交通部核准外,不得裝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毒氣、及其他禁止裝載之物品。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核准,不得繼續營業。
民航局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民用航空運輸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航、停航或暫停其經營航線之一部或全部等必要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以維飛航安全或公眾利益,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增定於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立法理由一、基於管理及輔導立場,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本得派員檢查所管事業之各項營業情形,不待其他要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之要件,予以刪除。 二、原第二項之規定與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處罰規定有所重複,為避免造成法條競合之適用困擾,爰予刪除,並修正第一百十二條相關規定,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航空器除經交通部核准外,不得裝載武器、彈藥、爆炸物品、毒氣、及其他禁止裝載之物品。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定有期限者,期滿後非依法再行申請核准,不得繼續營業。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以維飛航安全或公眾利益,將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增定於本條並作文字修正。
一、基於管理及輔導立場,主管機關基於權責,本得派員檢查所管事業之各項營業情形,不待其他要件之發生,爰將第一項「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之要件,予以刪除。 二、原第二項之規定與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處罰規定有所重複,為避免造成法條競合之適用困擾,爰予刪除,並修正第一百十二條相關規定,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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