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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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越或降落。
民用航空運輸業具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法辦理外,並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增減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 三、與其他民用航空運輸業相互間或與相關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相繼運送及代理等契約。 四、主要航務及機務設備之變更或遷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移列。 二、為避免牴觸公平交易法,將第三款「聯運」二字修正為「相繼運送」。 三、第三款中之「其他企業」修正為「相關企業」,以明確範圍。 四、第五款顯係多餘,爰予刪除。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越或降落。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修正移列。 二、為避免牴觸公平交易法,將第三款「聯運」二字修正為「相繼運送」。 三、第三款中之「其他企業」修正為「相關企業」,以明確範圍。 四、第五款顯係多餘,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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