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航空人員未領執業證書及檢定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任用之者亦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妨礙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檢查者。 三、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四、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前項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按其性質分別改列為第八十六條第六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二、第二項改列為專條,並予文字修正。
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事由,或因乘客有過失而發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為明確規範航空器運送人對於乘客運送遲延應負賠償責任,以減少因遲延致乘客受有損害而以霸機作為抗爭訴求,爰增定第二項。
航空人員未領執業證書及檢定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任用之者亦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妨礙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檢查者。 三、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四、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前項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按其性質分別改列為第八十六條第六款及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二、第二項改列為專條,並予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 二、為明確規範航空器運送人對於乘客運送遲延應負賠償責任,以減少因遲延致乘客受有損害而以霸機作為抗爭訴求,爰增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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