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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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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2. 2.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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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0502 增訂)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管理活動團體之會員情形及規範其行為,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其操作人,係指操作超輕型載具之人員及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人員。

(0960615 修正)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但書排除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加入活動團體,以利製造廠進行各項試飛工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及妥善維護之責任。

  • 法規命令名詞
(09205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管理活動團體之會員情形及規範其行為,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其操作人,係指操作超輕型載具之人員及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人員。

(0960615 修正)

一、第一項增訂但書排除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加入活動團體,以利製造廠進行各項試飛工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及妥善維護之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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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99-2 條規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9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9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