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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9-2 條
- 1.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 2.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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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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