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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管理活動團體之會員情形及規範其行為,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其操作人,係指操作超輕型載具之人員及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人員。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及其超輕型載具操作人,不在此限。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超輕型載具飛航安全之責,對超輕型載具為妥善之維護,並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從事安全飛航作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訂但書排除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加入活動團體,以利製造廠進行各項試飛工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及妥善維護之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為妥善管理活動團體之會員情形及規範其行為,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加入活動團體為會員,始得從事活動,並遵守活動團體之指導。其操作人,係指操作超輕型載具之人員及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人員。
一、第一項增訂但書排除超輕型載具製造廠加入活動團體,以利製造廠進行各項試飛工作。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及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及妥善維護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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