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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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籍航空器降落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以外之處所者,除因救護傷患或有安全問題上之理由,不得將航空器上人員或所載行李、貨物撤離該航空器,航空器機長並應於降落後立即就近向有關機關報告。
- 2.前項航空器如能在短時停留後恢復飛航者,應以原裝載之客、貨、郵件飛航至指定之國際航空站。
- 3.第一項撤離航空器之人員、行李或貨物,除因傷重送醫外,機長應將之集中於指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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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除非出於救護或安全理由,否則外籍航空器不得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以外的地方降落後撤離人員或貨物。機長應立即向有關機關報告。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外籍航空器因機械故障而被迫在非指定的地方降落,機長在立即報告後等待修復完成後恢復飛行。 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航空器能夠在短時間內修復並恢復飛行,則應將原裝載的客人、貨物和郵件飛往指定的國際航空站。關於此規定的相關案例,可以是一架外籍航空器在非指定航空站降落後,因機械問題被修復並成功恢復飛行,機長根據法規將飛機重新飛往指定的國際航空站。 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在撤離航空器的人員、行李或貨物,除了因受傷需要送醫外,應由機長集中於指定的地點。相關的案例可能是航空器因意外事件而在非指定地點降落,乘客和行李被集中到指定的地點等待後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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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