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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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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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13 條,外籍航空器在國境內迫降後,必須向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飛航。此條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在迫降事件發生後,相關的管理人員能夠及時了解情況,並做出核准或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外籍航空器在台灣的航程中因為機械故障而迫降在台灣的機場,根據這項規定,機組人員必須向機場管理部門報告迫降原因,等待相關程序的核准後才能繼續飛行。
- 俟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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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