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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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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查明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13 條,外籍航空器在國境內迫降後,必須向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並經核准後才能繼續飛航。此條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在迫降事件發生後,相關的管理人員能夠及時了解情況,並做出核准或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外籍航空器在台灣的航程中因為機械故障而迫降在台灣的機場,根據這項規定,機組人員必須向機場管理部門報告迫降原因,等待相關程序的核准後才能繼續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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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13 條規定:「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