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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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申請核准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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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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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條文
-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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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