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11 條
- 1.國籍登記事項因檢送文件有誤致登記錯誤或遺漏,民航局得註銷其登記或限期要求其檢附正確文件申請更正登記,逾期即註銷其登記。
- 2.民航局為前項註銷國籍登記時,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繳還該國籍登記證書。
- 3.民航局於必要時得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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