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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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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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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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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登記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