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8-1 條
- 1.航空器應備有標示航空器國籍或共用標誌及登記號碼之識別牌,並固定於主艙門附近顯著之處。無主艙門結構之航空器,應固定於航空器外部顯著之處。
- 2.前項規定之識別牌應以防火金屬或其他防火材料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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