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0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維修員之檢定類別如下: 一、螺旋槳類別: (一)一級:固定螺距式螺旋槳。 (二)二級:固定螺距式以外之螺旋槳。 二、無線電設備類別: (一)一級:通信設備。 (二)二級:導航設備。 (三)三級:雷達設備。 三、儀器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儀器。 (二)二級:電器式儀器。 (三)三級:陀螺式儀器。 (四)四級:電子式儀器。 四、附件類別: (一)一級:機械式附件。 (二)二級:電器式附件。 (三)三級:電子式附件。 五、特業維修類別: (一)非破壞性檢查試驗及處理。 (二)緊急及救生裝備。 (三)配件修造。 (四)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六、發動機類別: (一)往復式發動機。 (二)渦輪式發動機。
-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類別,經民航局檢定後得限制其件號、型別或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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