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十八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維修廠雇用,具所申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類別十八個月以上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且領有證明文件者。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者,其實際維修工作經驗得減少六個月。 二、由雇主推薦,並具所申請檢定類別零組件維修知識,及對相關維護程序、檢驗方式及器材、工具、裝備使用等經驗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證明文件。 三、前款推薦檢定類別應限於民航局核發檢定類別或營運規範授權範圍。
對於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01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01條,申請維修員檢定證的人,必須滿十八歲,並且需要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同時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1. 雇用於維修廠的申請者,必須有該檢定類別十八個月以上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並且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但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的申請者,可以將實際維修工作經驗減少六個月。 2. 申請者需要得到雇主的推薦,並具有相關檢定類別零組件維修知識,以及對相關維護程序、檢驗方式、器材、工具、裝備使用等方面的經驗,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者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的訓練證明文件。 3. 雇主的推薦應該限於民航局核發檢定類別或營運規範授權範圍。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一個範例是,一位申請者持有飛機修護技術士證,並且有十八個月以上的實際維修工作經驗,他可以在申請時減少六個月的經驗要求,這是根據法條所提供的特例情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官方網站 - https://www.caa.gov.tw/ 民用航空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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