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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維修員檢定證者,學科項目應檢定民用航空法與相關法規及人為因素學。
  2. 申請維修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維修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3. 維修廠應就維修員申請檢定類別,備妥所需廠房、設備、工具及文件手冊供檢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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