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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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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維修員應在所屬維修廠檢定授權範圍內,依照准之作業程序,執行航空器零組件維修或督導、預防性維護、改裝及恢復可用簽證,並受該維修廠之監督、考核。
  2. 2.維修員應瞭解維修廠、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之手冊及相關技術規範,始得執行或督導其所核可之檢定項目。
  3. 3.維修員不得代替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從事航空器之恢復可用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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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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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03 條規定:「維修員應在所屬維修廠檢定授權範圍內,依照核准之作業程序,執行航空器零組件維修或督導、預防性維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