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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應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並在具有該類別檢定證資格之飛航管制員監視下完成至少三個月實際飛航管制訓練,且完成民航局准之學、術科訓練課程。
  2.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加簽者,除機場檢定類別應在具有該類別檢定證資格之飛航管制員監視下完成至少一個月實際飛航管制訓練外,應在具有該類別檢定證資格之飛航管制員監視下完成至少三個月實際飛航管制訓練,且完成民航局核准之學、術科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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