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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者,應依申請檢定類別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飛航規則。 二、航空氣象。 三、機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四、機場管制飛航指南。 五、近場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六、近場管制飛航指南。 七、區域管制飛航管理程序。 八、區域管制飛航指南。 九、雷達基本原理。 十、人為因素學。
  2. 申請機場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學科。申請近場雷達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學科。申請近場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學科。申請區域非雷達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之學科。申請區域檢定類別者,得免考驗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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