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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但未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免附。
  2. 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限為準。
  3. 第一百十七條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第七條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檢附有效居留證影本或入出境許可證影本,其許可期限為檢定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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