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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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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持有外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證者,得採計其飛航時數。
  2. 2.多組員操作航空器時,應分別登錄飛航時間、工作席位飛航時間及實際操控航空器時間。
  3. 3.申請航空器駕駛員檢定所需之飛航總時間依下列時間採計: 一、登錄為機長之飛航時間。 二、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上未實際操控航空器之飛航時間,得採計二分之一。 三、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之航空器,副駕駛員於工作席位之飛航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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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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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持有外國航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