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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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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教學方法。 二、教學原理。 三、學生評鑑及考核。 四、教學課程研發。 五、教學科目規劃。 六、教學技巧。
  2. 2.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礎飛航教學。 三、綜合專業。 四、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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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航空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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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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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79 條規定:「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