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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具在經民航局准或認可之訓練機構完成下列學科項目之訓練證明文件: 一、教學方法。 二、教學原理。 三、學生評鑑及考核。 四、教學課程研發。 五、教學科目規劃。 六、教學技巧。
  2. 申請飛航教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基礎飛航教學。 三、綜合專業。 四、人為因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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