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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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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學員應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始發給結業證書。
  2. 2.學員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科、術科時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抵減訓練課目之時數: 一、依訓練課程取得者,承接該學員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得依對其進行考驗之情況,承認其原學科、術科時數。但不得超過全部訓練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二、依前款規定進行承認時,學員應提出原航空器駕駛員訓練經歷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第一項,該條規定了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學員需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後才能獲得結業證書。相關舉例為若一名學員在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完成所有課程並通過考驗,則該學員將獲得結業證書。 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第二項,該條規定了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科、術科時數,符合特定規定者,可以抵減訓練課目的時數。舉例來說,學員可以提出原航空器駕駛員訓練經歷之證明,以便進行時數的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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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學員應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始發給結業證書。學員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