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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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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二條准籌設之申請人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等之維護計畫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2. 2.前項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之外籍航空器,機齡不得超過十年。但訓練機構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三年以上,其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該機型外籍航空器之機齡不得超過十五年。
  3. 3.前項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繼續使用: 一、續租同架航空器。 二、原核准租賃航空器之機齡符合前項規定,原承租人申請將租賃變更為購買或附條件買賣。 三、售後租回同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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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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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依前二條核准籌設之申請人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航空器時,應於核准籌設期間檢附包括維護組織、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