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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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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籌設之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並由民航局發給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附件二)後,始得從事訓練務: 一、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文件。 二、組織章程。 三、財產目錄。 四、開辦之檢定訓練課程、訓練課目、訓練大綱及訓練期程。 五、訓練規範。(附件三) 六、訓練使用之設施、設備清單及最大施訓能量。以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者,應檢附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契約及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七、聘用教師名冊,包括檢定證類別及檢定項目。 八、土地及建物之使用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建物使用執照或登記謄本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訓練場所設於航空站、飛行場或臨時起降場者,得僅檢附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2. 2.申請人擬於國外訓練機構執行飛行訓練時,應另檢附委託合約。
  3. 3.未能依前二項規定於二年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4. 4.訓練機構於許可籌設期間對外招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籌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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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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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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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買賣契約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期間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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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經許可籌設之申請人應於二年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