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應依下列規定接受檢查: 一、在清潔及無裝載情況下,視需要將供檢查之孔門及蓋板拆開。 二、備齊各種維修、預防性維修之經歷紀錄及工作報告。 三、接受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民航局得視需要要求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及紀錄送民航局。
根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航空器在接受檢查時必須遵循以下規定: 1. 在清潔且未裝載情況下,如果需要,必須拆開提供檢查的孔門和蓋板。 2. 必須保留各種維修和預防性維修的經歷紀錄和工作報告。 3. 進行適航檢定的航空器,民航局可能要求進行試飛,並將試飛結果和紀錄提交給民航局。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航空器需要接受適航檢定,則必須按照規定拆開相應的孔門和蓋板進行檢查,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維修紀錄和工作報告。如果民航局要求進行試飛,則必須將試飛結果和紀錄提交給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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