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24 條,根據該條規定,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適航,經民航局同意後,才得將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若航空器不符合適航標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後方可運渡至維修地點。當實質損害發生在國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航空器在飛行途中遭受了實質損害,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確保該飛機的適航性並取得民航局的同意後,才能將該飛機送去維修。如果航空器無法符合適航標準,則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特種適航證書後才可運送至維修地點。如果此情況發生在國外,相關單位也需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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