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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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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該航空器之適航,並經民航局同意後,始得將該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該航空器經民航局認定不符合適航標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後,始得運渡至維修地點。
  2. 2.前項實質損害於國外發生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24 條,根據該條規定,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適航,經民航局同意後,才得將航空器簽證恢復可用。若航空器不符合適航標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向民航局申請航空器特種適航證書後方可運渡至維修地點。當實質損害發生在國外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舉例來說,如果一架航空器在飛行途中遭受了實質損害,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確保該飛機的適航性並取得民航局的同意後,才能將該飛機送去維修。如果航空器無法符合適航標準,則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特種適航證書後才可運送至維修地點。如果此情況發生在國外,相關單位也需與當地民航主管機關聯繫並通報民航局。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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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當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確認該航空器符合適航標準且不影響該航空器之適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