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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呼救時,得利用海上行動船舶諸頻率中之四一八二、六二七三、八三六四、一二五四六、一六七二八及二二二四五千赫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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