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五至四○○○千赫頻段間者,應使用二一八二千赫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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