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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頻段間者,應使用五○○千赫向海上行動業務電台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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