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中、高頻率,如經核定在四○五至五三五千赫頻段,或四○○○至二七五○○千赫頻段間者,應使用A二發射,以五○○或八三六四千赫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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