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救地面電台所用頻率,如經核定在一六○五台二八五○千赫頻段或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及 (或) 二三五至三二八.六兆赫頻段者,應使用A三發射以二一八二千赫或一二一.五兆赫及 (或) 二四三兆赫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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