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Search) 與救護 (Rescue) 用頻率如左: 一、高頻 (HF) 設備之頻率,為三○二三.五千赫及五六八○千赫。 二、搜救協調中心 (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 與執行搜救業務航空器間連絡用之特別頻率應視區域性之規定,自航空行動頻率段中選用之。 三、民用航空器參與搜救任務時,正常情況下,使用指定之航路頻道與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聯絡。
對於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18條的規定,根據參考資料,高頻(HF)設備的頻率為3023.5千赫和5680千赫。此外,搜救協調中心與執行搜救業務航空器之間的連絡特別頻率應根據區域性的規定選用,自航空行動頻率段中選用。另外,民用航空器參與搜救任務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使用指定的航路頻道與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或台北通信中心聯絡。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交通部航空局民用航空法規》第四十三條及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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