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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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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指配諸頻率之頻率隔離及其限制如左: 一、國際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之頻率隔離最小應為五十千赫,但亦得採用二百或一百千赫之頻道隔離。 二、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間之指配頻率最低應為一一八兆赫而最高應為一三五.九五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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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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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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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 25 條規定:「可指配諸頻率之頻率隔離及其限制如左: 一、國際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之頻率隔離最小應為五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