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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可指配諸頻率之頻率隔離及其限制如左: 一、國際航空行動通信 (R) 業務之頻率隔離最小應為五十千赫,但亦得採用二百或一百千赫之頻道隔離。 二、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間之指配頻率最低應為一一八兆赫而最高應為一三五.九五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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