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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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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通信距離之特高頻設備,其天線之增益,在服務區域角寬度 (Angul-ar Wilth) 為時,超過中心線正或負兩倍內,不得大於偶極子 (Dipole) 天線三分貝 (db) 以上。但在各種情況下,對其他無線電業務,不得有干擾。服務區域之實際地平、角寬度及有效輻射功率,應予個別考慮,並參照「有關特高頻通信頻率分配應考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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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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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 29 條規定:「延伸通信距離之特高頻設備,其天線之增益,在服務區域角寬度 (Angul-ar Wilth) 為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