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各電台與從事國際飛航通信之航空器間之通信於使用一一七.九七五至一三六兆赫頻段對應為單頻道單工。 二、無線電助航設備之地對空語言頻道,依區域性協議得用以廣播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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